索馬利蘭符合蒙特維的約公約:具備所有獨立要件
編者按:這是關於台灣最新外交盟友索馬利蘭系列報導的第二篇 在我們闡述索馬利蘭過去與目前的現狀之前,先讓我們簡要看一下《蒙特維的亞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以評估索馬利蘭是否符合被歸類為「新國家」的要求。 蒙特維的亞公約 《國家權利義務蒙特維的亞公約》是一項於1933年12
編者按:這是關於台灣最新外交盟友索馬利蘭系列報導的第二篇
在我們闡述索馬利蘭過去與目前的現狀之前,先讓我們簡要看一下《蒙特維的亞公約》(Montevideo Convention),以評估索馬利蘭是否符合被歸類為「新國家」的要求。
蒙特維的亞公約
《國家權利義務蒙特維的亞公約》是一項於1933年12月在烏拉圭蒙特維的亞舉行的第七屆美洲國家國際會議上簽署的條約。
該公約將作為習慣國際法一部分而被接受的國家地位宣告說(declarative theory of statehood)予以成文化。
因此,該公約規定了國家地位的定義、權利與義務。其中最著名的是第一條,該條規定了被國際組織承認、作為習慣國際法準確表述的國家地位四項標準:
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應具備以下資格:
(a) 永久人口;
(b) 明確的領土;
(c) 有效的政府;以及
(d) 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
該公約奠定了國家地位標準的基礎,並將國家地位宣告說成文化。
鑑於上述要素是國家地位的基本構成要件,任何誕生或自其他國家分裂而出的國家都必須滿足這些要求。
因此問題隨之而來:索馬利蘭,以及我們最新的盟友台灣,是否已經滿足了成為一個國家的所有條件和要求?
在我們試圖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略述索馬利蘭手頭上所擁有的條件。
索馬利蘭
索馬利蘭曾是英國位於非洲之角的保護國,在摩加迪休的軍事政權倒台後,於1991年5月宣布脫離索馬利亞共和國獨立。
儘管當時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承認,但索馬利蘭走出了與「失敗國家」索馬利亞其餘地區截然不同的軌跡,展開了內部驅動的政治、經濟與社會重建進程。
索馬利蘭的民主轉型始於2001年5月關於新憲法的新憲法公投,該憲法引入了多黨制選舉系統,並在2002年12月續以被廣泛形容為公開透明的地方選舉推進。
「索馬利蘭擁有一個運作中的政府,以及成為新國家所需的一切標準」
1960年6月,索馬利蘭與索馬利亞締結聯邦。
由於雙方之間從未有過任何法案或具體備忘錄,該合併可以被形容為索馬利蘭對主權的無條件放棄。
它放棄了作為一個國家的權利。它從該合併中繼承了各種暴政與不公平的待遇,結果是:可怕的大屠殺、偏見、腐敗、不公、獨裁等等。
自由之風吹起,抗爭開始生根,人民選擇了通往自由的道路。
三十一年過去了。
情勢惡化,大索馬利亞陷入內戰,導致了絕對的混亂與無政府狀態。
在灰燼中,索馬利蘭於1991年5月收回了失去的獨立,自此至今,一直以事實上(de-facto)的國家自行治理。
它擁有一個強大且有效的政府,控制著整個國家,擁有立法部門,以及具備一個運作中軍事力量所需的所有組成部分。
行政、立法和市議會都是由人民本著一人一票原則選出。與該地區的鄰國相比,索馬利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索馬利蘭如今的估計人口約為380萬人,這點實現了《蒙特維的亞公約》的第一個要素!
它擁有由19世紀歐洲殖民強權所劃定的明確領土。正如同一公約所宣布的,這句話實現了國家地位的第二個要素。
同樣地,索馬利蘭有能力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例如,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與索馬利蘭最近達成的兩項協議:一是在柏貝拉(Berbera)建立軍事基地,二是杜拜環球港務集團(Dubai Ports World)在柏貝拉港投資5億美元。
它擁有這種能力!並且它符合這項標準!
那麼還剩下什麼?接下來是什麼?
索馬利蘭是否符合成為新國家的所有要求?我想目前的答案是肯定的。
索馬利蘭理應在聯合國擁有發言權。
它已經勾選了作為主權國家的所有方框。現在是讓國際社會聽見索馬利蘭的聲音並獲得全面承認的時候了。
作者:阿布迪拉赫姆·薩德·杜瓦萊(Abdirahem Saed Dualeh),蘇丹非洲國際大學法律系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