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為其難民政策的羞恥現狀深自檢討
台灣一向以身為亞洲的民主與人權燈塔而自豪。 這個國家確實有充分的理由慶祝。 儘管台灣大體上被排除在國際人權機構與體系之外,但它仍展現出對國際人權規範的承諾,並批准了多項關鍵法律文書,其中包括兩大人權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 話雖如此,台灣在保護尋求庇護者與難民方面的紀
台灣一向以身為亞洲的民主與人權燈塔而自豪。
這個國家確實有充分的理由慶祝。
儘管台灣大體上被排除在國際人權機構與體系之外,但它仍展現出對國際人權規範的承諾,並批准了多項關鍵法律文書,其中包括兩大人權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等。
話雖如此,台灣在保護尋求庇護者與難民方面的紀錄,仍落後於國際標準。
台灣尚未將聯合國《1951年難民公約》及其《1967年議定書》納入國內法。
儘管民主進步黨(DPP)最早於2005年在立法院提出難民法草案,而中國國民黨(KMT)亦於2008年將其列為優先法案,台灣在落實保護難民與尋求庇護者的明確架構上,仍然遭遇困難。
儘管該法案表面上獲得跨黨派支持,但在過去多年來始終未能獲得足夠的推動力。
這至少部分是因為該議題觸及了兩岸關係。
建立明確的國內難民與尋求庇護者保護架構,意味著庇護對象不僅擴及來自無爭議的外國公民,也包括來自中國大陸、香港和澳門的公民。
在香港爆發民主運動以及兩岸緊張局勢加劇的背景下,這個議題在今日顯得格外敏感。
雖然目前沒有適用於可能尋求庇護之香港抗爭者的難民法,但現行法規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確實為部分因政治原因而安全與自由遭受威脅的個案提供了支持。
然而,這些現有機制遠遠不夠。
必須指出的是,保護難民與尋求庇護者的人權架構,不僅與目前香港(及西藏)正在發生的局勢有關。
有許多來自敘利亞、烏干達或土耳其等非東亞地區、為逃離戰爭或政治壓迫而尋求台灣庇護的案例,無論難民法是否存在皆是如此。
儘管全球大流行疫情限制了旅遊,但仍有已經抵達的尋求庇護者發現,要克服這些法律障礙依然十分困難。
由於缺乏成文的指導方針,相關主管機關對於如何處理這些案件感到不明確,而這種不確定性損害了尋求庇護者的基本訴訟權利。
此外,各機構在編列預算、建立配套措施以及培訓人員方面也缺乏法律依據。
因此,儘管某些官員可能聲稱現行措施已足夠,但現實情況是,絕大多數的尋求庇護者都必須依賴民間團體,而這些團體必須動用私人資源來協助這些人獲得收容、醫療或諮商。
其他時候,政府則不得不將難民遣返,因為根本沒有允許他們合法留在境內的法律文書。
然而,這違反了國際難民保護基石的「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
台灣已批准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6條和第7條,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2條,皆禁止政府將尋求庇護者或難民引渡、驅逐或遣返至其生命或自由遭受無端威脅的原籍國。
儘管有這項基本義務,台灣仍持續將尋求庇護者與難民強制遣返回原籍國,台灣人權促進會(TAHR)即通報自2014年以來至少發生了十起此類案件。
在這樣的重要方面,台灣落後於其他尊重人權的國際政體。
難民法延宕15年,無疑是國家領導人與立法者的怠忽職守。
正如我們透過落實人權公約與CEDAW,展現了對國際人權規範的堅定承諾,政府也應迅速採取行動,通過難民法並批准聯合國《1951年難民公約》及其《1967年議定書》。
台灣必須體認到,保護難民與尋求庇護者不是一種仁慈的施捨,而是一項義務。
只要我們一天未能將難民保護列為優先事項,我們就將繼續讓世界上最脆弱的人民暴露於風險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