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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性無罪判決凸顯精神醫療體系漏洞

上週,一名 50 多歲、姓鄭的男子因於 2019 年 7 月殺害一名鐵路警察,在嘉義地方法院被判決殺人罪無罪。 據報導,他將接受為期五年的強制治療。 社會反應 此案的判決在社會上引起了眾怒,矛頭指向參與本案法律程序的專業人員以及現行法律。 一審法官引用《刑法》第 19 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

上週,一名 50 多歲、姓鄭的男子因於 2019 年 7 月殺害一名鐵路警察,在嘉義地方法院被判決殺人罪無罪。

據報導,他將接受為期五年的強制治療。

社會反應

此案的判決在社會上引起了眾怒,矛頭指向參與本案法律程序的專業人員以及現行法律。

一審法官引用《刑法》第 19 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鄭姓男子獲准交保,但其家屬目前無法支付保釋所需的金額。

檢察官於隔日向台南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承審法官表示,作出此項法院判決是因為被告無法正確理解自己的行為,且根據法律規定當時亦無此能力。

儘管最重的罪名不成立,鄭男被判妨害公務罪名成立,因為此行為被視為故意,不過殺人罪則在「不確定故意」的概念下不成立。

僅有一名精神科醫師足夠嗎?

大眾質疑在本案中僅由一名精神科醫師對鄭男的精神健康進行鑑定是否恰當。

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表示,他們已將鄭男於 2001 年至 2017 年在奇美醫院的病歷納入考量。

鄭男於 2010 年被診斷出罹患思覺失調症,但在 2017 年停止接受治療。

據報導,本案的精神科醫師認為鄭男長期罹患妄想症,包括案發當天在內。

隨著有更多支持性證據支持該名精神科醫師的鑑定,法官裁定鄭男殺人罪無罪。

其他案件

在其他涉及精神疾病的殺人案中,近年來最引人注目的是 2016 年隨機殺害一名四歲女童的案件。

該案被定罪的嫌犯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兩起判決的主要差異可以簡化為三點:

1. 第二起案件的殺害行為被視為出於故意。

2. 該名罪犯並未罹患妄想症。

3. 他沒有表現出任何精神惡化的跡象。

社會政策的缺失

這起鐵路警察遭殺害的案件,也暴露了現行針對精神疾病(特別是思覺失調症)社會政策的缺失。

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鄭男聲稱他無法負擔適當的醫療費用,因此停止服藥。

現行的社會安全體系將持續治療的主要責任加諸於患者家屬身上,同時也缺乏資源整合。

此類患者的家屬往往必須承擔高比例的醫療費用與照護負擔。

缺乏整合醫療、就業與社會融入的個案管理機制。

此外,精神病患者的療養院服務品質低落,未能落實去機構化,因此無法提供適當的精神復健。

此案揭露了社會對精神疾病的漠視程度,以及現行社會政策在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適當且精準協助方面的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