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祭出「阻斷法」,部分目的在於改善美台關係
今年 1 月,中國商務部發布了名為《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的新規定,簡稱「阻斷法」。 此舉旨在阻止中國跨國企業及其子公司遵守針對其業務的其他國家的政策決定及/或制裁。 在該辦法的 16 條條文中,第 4 條、第 5 條和第 6 條奠定了其主要基礎。 第 4 條規定由國家建立一個工作機制
今年 1 月,中國商務部發布了名為《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的新規定,簡稱「阻斷法」。
此舉旨在阻止中國跨國企業及其子公司遵守針對其業務的其他國家的政策決定及/或制裁。
在該辦法的 16 條條文中,第 4 條、第 5 條和第 6 條奠定了其主要基礎。
第 4 條規定由國家建立一個工作機制即「工作機制」(Joint Committee),其中將包含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的代表。
該機構負責進行評估,以確定外國法律是否屬於「不當」域外適用的外國法律。
若是如此,該機構有權發布「禁令」,宣告不得「接受、執行或遵守」該等法律。
第 5 條規定,任何因外國法律而受限制,無法與「第三國或其公民進行正常的經貿及相關活動」的人員或企業,應於 30 天內向商務部報告。
該條文亦賦予工作機制權力,可主動對任何法律展開調查。
第 6 條明確規定了將任何外國法律宣告為「不當」的依據。這些包括:
1. 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原則
2. 可能對中國的主權、發展和安全利益造成影響
3. 可能對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
4. 其他應予關注的情形
對於這些規定,各界已提出多項擔憂。
該辦法的用詞模糊,且可依商務部之裁量進行解釋。
除此之外,目前沒有任何跡象表明商務部會發布進一步的指南來釐清其中存在的各種模稜兩可之處。
外界也對這對在中國擁有子公司的外國企業意味著什麼提出了擔憂。
《阻斷法》適用於所有在中國註冊的實體,這通常也意味著發布任何制裁之外國企業的分支機構和子公司。
對此類公司而言,將難以判定究竟該遵循哪一國的法律。對於那些願意遵守任何制裁的中國企業來說,這也引發了擔憂——由於中國可能會根據禁令予以阻斷,放棄既有或潛在市場可能會導致進一步的損失。
關於這些制裁的另一個問題,是其對其所尋求維護的「國際關係」所產生的影響。
首先,《阻斷法》在未經過 30 天公眾諮詢期(儘管中國對涉外法律一向承諾有此程序)的情況下立即生效。
其次,中國並未與其他國家締結法律協議,以在中國法院起訴和審判其公民或實體,這意味著其針對外國實體的訴訟本質上將是超司法(extra-judicial)的。
這些規則似乎是為了回應針對中國企業日益增加的制裁(特別是來自西方國家的制裁)而採取的反制措施。雖然這些規則並未明指美國,但它們緊隨川普政府對與中國軍方有聯繫的中國實體(特別是在 IT 領域,如小米和中國移動)的打擊行動之後出台。
很大程度上,美國甚至多數歐洲國家都批評中國的 IT 公司和軟體對人民乃至國家的資料安全構成威脅。
例如,據報導華為在其核心手機系統中內建了後門,會將使用者的通話紀錄、瀏覽紀錄、密碼、訊息和其他隱私資料洩漏給中國伺服器。
同樣地,小米被發現將資料傳輸至俄羅斯和越南的伺服器,隨後再轉發至北京。同樣地,美國對微信(WeChat)的禁令也得到了人權觀察組織(Human Rights Watch)全球年度報告的證實,該報告指出中國監控了境外微信帳號。
在此背景下,中國聲稱制裁是不當的說法開始站不住腳。世界貿易組織(WTO)或許是根據華盛頓共識自由貿易的最大倡導者,但它已將國家安全視為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第 21 條實施限制的正當理由。
鑑於國家利益、安全和資料隱私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從既有的國際法來看,美國的制裁是正當的。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面向是,雖然美國最近基於國家利益限制了中國的投資,但中國限制外國投資的時間要長得多,且採用了更為間接和難以察覺的方法。
例如,中國已在境內禁止了來自美國、印度等多國的多個應用程式和社群網站,如維基百科、YouTube、Facebook 等,這與微信和 TikTok 被禁的方式如出一轍。
正如歐洲工商管理學院(INSEAD)的一項研究所指出的,中國的商業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和受國家控制的,因此外國企業需要從供應鏈的最底層把自己融入市場。
然而,地方官員可以直接或透過聲明間接控制外國實體的命運,這意味著僅僅把生意做好是不夠的,還必須對地方官員卑躬屈膝。
此外,「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即「全國負面清單」)也限制了外國人可以投資的產業。
外界推測,中國此舉一方面是為了在制裁中將美國逼入角落,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因應美國和台灣之間最近重新升溫的友好關係。
當這兩個國家不斷提高賭注時,捲入交火的企業似乎感到不知所措,不知該如何是好。
對他們而言,無論是選擇遵循制裁還是《阻斷法》,他們都將失去其中一個主要市場的准入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