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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判刑未服完刑期爭參選資格 北高行裁定准許假處分暫列候選人名單

針對花蓮縣議員選舉資格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日做出最新裁定,針對無黨籍現任或參選人周駿宥因酒駕遭判刑且刑期尚未執行完畢,先前遭選務機關認定資格不符一案,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最新修正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參選人仍保有行政救濟與暫時參選的空間,因此裁定准許假處分,讓周駿宥暫時列入本次議

針對花蓮縣議員選舉資格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今日做出最新裁定,針對無黨籍現任或參選人周駿宥因酒駕遭判刑且刑期尚未執行完畢,先前遭選務機關認定資格不符一案,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最新修正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參選人仍保有行政救濟與暫時參選的空間,因此裁定准許假處分,讓周駿宥暫時列入本次議員候選人名單之中,全案仍可依法進行後續的司法程序。

這起案件源於無黨籍花蓮縣議員周駿宥先前因酒後駕車觸犯公共危險罪,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確定。然而,在全案判刑定讞後,相關刑期尚未完全執行完畢,周駿宥便前往登記參選新一屆的花蓮縣議員選舉。選務機關在進行候選人資格審查時,依據當時的法規認定其資格不符,因而拒絕其參選登記。面對資格遭到剔除的行政處分,周駿宥隨即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與假處分,希望能透過法律途徑爭取參選權益,避免在司法訴訟確定前喪失選舉機會。

此次司法裁定的核心爭點,在於近年國內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重大修法。立法院先前三讀通過修正選罷法,針對曾犯特定之罪(包括俗稱排黑條款及酒駕等相關罪名)的人員加嚴參選限制。然而,法律在適用於修法前已判刑確定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時,其過渡期間的權利保障與法條適用範圍,在實務操作上引發了諸多討論與法律見解的分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針對相關法條的文義解釋、憲法保障人民參選權的比例原則,以及當事人若喪失參選機會所造成的難以回復損害進行權衡,最終做出有利於聲請人的裁定。

法院在裁定理由中指出,考量行政處分若直接執行將使候選人喪失參與本次選舉的機會,而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屬於憲法所保障的重要參政權利,一旦錯過即無法透過事後補救恢復。經審酌本案相關情事,認為依新修正選罷法及相關法律適用疑義,周駿宥在法律救濟程序終結前,仍有符合參選資格的空間,為避免日後若行政訴訟勝訴卻已無法參選的不可回復損害,因此裁定准許假處分,責令選務機關暫時將其列入候選人名單,以維護其訴訟權益與參政權。

這項假處分裁定不僅攸關單一候選人的參選權益,也再次凸顯了選罷法修法後在實務運作上所面臨的複雜挑戰。隨著各項公職人員選舉的推進,候選人資格審查與排黑、酒駕等參選限制條款的適用邊界,往往成為社會各界與法界關注的焦點。此次法院透過假處分機制暫緩資格剔除,讓司法救濟程序能夠在選舉進行的同時同步推進,也為未來類似因刑期未滿而衍生選務爭議的案件,提供了一個重要的法律審查指標,確保法治國家中行政權與司法權對於基本權利的審慎衡平。

(事實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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