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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黃麟凱槍決引發廢死聯盟提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台灣死囚黃麟凱遭槍決後,隨之而來的法律戰在司法體系中持續延燒。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日前針對法務部核准執行死刑的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執行行為違法。案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審理後,認為此案屬於刑事裁判執行的爭議範疇,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因此裁定駁回。廢死聯盟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案經最

台灣死囚黃麟凱遭槍決後,隨之而來的法律戰在司法體系中持續延燒。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日前針對法務部核准執行死刑的行政處分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該執行行為違法。案件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審理後,認為此案屬於刑事裁判執行的爭議範疇,行政法院並無審判權,因此裁定駁回。廢死聯盟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於日前作出最終裁定,駁回抗告,全案就此確定。這起司法案件不僅再次凸顯我國在死刑執行程序上的法律定位爭議,也引發各界對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交界處的法律適用討論。

回顧本案的法律爭訟脈絡,核心爭點在於法務部長簽署死刑執行令並由檢察機關執行的行為,究竟應定性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是刑事裁判執行的一部分。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原告必須針對公法上的爭議提起訴訟,然而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死刑判決確定後的執行程序,有其專屬的規範與救濟途徑。一審法院審理時指出,死刑的執行是刑事司法權的最後環節,屬於刑事裁判執行的範疇,並非行政機關立於行政主體地位所為的行政行為。因此,行政法院對於這類案件欠缺審判權,原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於法不合,因而裁定駁回。

面對一審裁定,廢死聯盟持續透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其主張主要聚焦於死刑執行的合法性與程序正義,認為法務部在核准死刑執行時,應受相關行政程序與人權保障規範的檢視。然而,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裁定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見解,認定死刑執行命令的下達與執行,本質上仍屬刑事司法裁判執行的實踐,屬於刑事訴訟法規範的領域,不屬於行政訴訟法所能審理的公法爭議,因此駁回抗告,全案就此拍板定案。

這起司法訴訟的終結,反映出我國現行法制對於死刑執行性質的界定。長期以來,死刑存廢議題在台灣社會備受關注,支持死刑與反對死刑的陣營各有其論述與立場。支持者認為,死刑是維護社會治安與實現社會正義的必要手段,當司法程序已經三審定讞、經過嚴謹審查後,執行死刑是國家刑罰權的展現。相對地,廢死聯盟等民間團體則強調人權保障、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以及死刑執行程序中的正當法律程序與救濟可能性。雙方在法理與價值觀上的辯論,經常透過具體個案的法律攻防浮上檯面。

從法學理論的角度來看,確認訴訟在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之間的劃分,向來是界定國家權力行使範圍的重要課題。當死刑犯面臨死刑執行時,其法律救濟途徑究竟應循刑事訴訟的聲明異議、非常上訴,抑或是透過行政爭訟程序尋求救濟,實務與學界一直存在討論。本次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再次確認,刑事裁判的執行屬於刑事司法權的專屬範圍,行政法院無權介入審查。隨著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此一法律見解也為未來類似案件確立了明確的管轄與審判權界線。

(事實來源:中央社)

本文由編輯產製,AI 協助編輯。